一、法庭告知证人作证义务有哪些?
1、有作证的义务。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62条的规定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,都有作证的义务。因此,证人在接到公、检、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,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、地点,及时到场接受询问。
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,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,不能无故不到。
但是生理上、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,不能辨别是非、不能正确表达的人,不能作证人。
2、如实作证
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。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,要负法律责任。
3、出庭接受询问、质证
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,应当按期出庭作证。在法庭上,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。
4、遵守法庭秩序
在法庭审判过程中,要遵守法庭秩序。
5、保守秘密
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,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。
二、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?
1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
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。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证人,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。对于某些聋、哑的证人,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、哑手势提供证言。在聋、哑的证人作证时,应当有通晓聋、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。
2、
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。如果经过回忆,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。
3、控告权
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,有提出控告的权利。
4、人身自由权
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,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。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、诽谤及打击、报复的,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。
5、要求保密权
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,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、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。
6、请求保障人身安全的权利
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,证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。
任何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的人有必要都是需要进行作证的。在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之后,如果有需要要求当事人出庭作证,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出庭,并且如实作证。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一些案件的有关情况,但没有出最终结果之前证人需要保密。